八尔清,您好:
来信收悉后,我办庚即转交市公安局对反映问题予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06年11月28日14时00分,党坝派出所接到八尔清报警称:“自己被同村的泽郎生根在高尔达七家寨处打伤,请求派出所处理”。接到警情后,党坝派出所立即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并查明:2006年11月28日凌晨7点过,八尔清于从牧场家中往山下走,走到七家寨老书记措斯甲家门口时,遇见泽郎生根(八尔清女婿的爸爸),泽郎生根就向八尔清索要八尔清家牧场房门的钥匙,说是要去帮儿子东周拿走分给东周的火炉子,八尔清不答应并与泽郎生根发生了口角,随后引发了抓扯,此时正好罗尔伍泽郎和泽郎罗尔伍也到了现场。后八尔清拿出背上的猎枪给泽郎生根比起,旁边的罗尔伍泽郎就将八尔清手上的枪夺下,并与泽郎罗尔伍、泽郎生根对八尔清进行了殴打。后八尔清全力挣脱后跑下山去,泽郎生根等3人便将八尔清马背上的东西(两张藏式桌子、一个VCD、两张牛毛毡子、一个藏式背包、一副找牛用的望远镜、一副水晶石眼镜、赶牛用的俄多、帽子、手套、一些洗脸工具等物品)置放在民兵连长罗尔伍家中,又将马放到草山上。
二、当年案件的查处情况
当年派出所对信访材料中涉及到的当事人、旁证、受害人采录了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未收集到包内有现金13800元的证据,泽郎生根等当事人也不承认见过包内的现金,也没有证据显示当时包内放有13800元现金。 2007年2月7日县公安局召集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调解。(八尔清受伤医药费、精神损失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2007年5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泽郎生根处以200元的治安处罚;对违法行为人泽郎罗尔伍和罗尔伍泽郎处以150元的治安罚款。因八尔清非法携带枪支治安罚款200元处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民事争议(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立为刑事案件理由和依据:泽郎生根、泽郎罗尔伍和罗尔伍泽郎在对八尔清进行殴打过程中,八尔清为了挣脱被动挨打选择逃跑,对方并没有抢夺八尔清的东西,对方当事人将马背上的物品寄存在民兵连长罗尔伍家中保管,不够成侵占他人财物,没有被对方拿回家中,派出所就认定为一般打架斗殴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对于八尔清所要求以抢劫罪处理,经审查案件不构成抢劫,不以刑事案件调查。
对于八尔清提出的13800元现金问题,派出所对所有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都否认动过八尔清的包包,不知道包里面有现金,八尔清虽然说出了现金的来源,但当时的无确凿证据来证实当天现金就在马背上包包里面。
三、历年公安局的答复情况
自2007年以来,八尔清多次到市委市政府、州公安局、市公安局、信访局、法院等多部门进行上访。市公安局也主动多次找到八尔清做劝导解释工作,但八尔清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
2016年9月18日,市局法制大队民警到八尔清家中了解情况,对其诉求进行法律宣传,当时八尔清比较配合。法制大队了解到八尔清家中的困难后,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拟给予八尔清司法救助。并于2016年12月2日将八尔清通知到法制大队告知对进行司法救助(8000元),出具了马尔康市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马公(2016)不受字〔002〕号。在征得八尔清本人同意后,要求其尽快写出申请书和到乡政府和所在村委会办理生活困难的证明。虽法制大队电话多次向八尔清催要司法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是八尔清迟迟不予办理,最后拒绝签字,称其不愿意接受公安局司法救助款项。
2018年3月21日民警再次找到八尔清进行沟通,并将2006年案件复核调查情况反馈给八尔清,八尔清表示事件不得到满意解决的一天,只要本人还在世将会对案件继续上访,民警再次提出对其本人实施司法救助,八尔清表示不会接受市公安局救助,并坚决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赔付。在对现在八尔清有何诉求进行了解时,八尔清表示:1、对方当事人必须赔付他13800元至今连本带利。2、当年马由于此事件后没过多久马死亡,要求当事人要给予适当赔偿。3、对当年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赔付。4、对案件中提到的水晶石眼镜进行赔付。
根据《信访条列》第35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29条的规定,该信访事项属于下列第四项情形:信访事件已经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