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马尔康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1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马尔康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的中央专项补助资金2000万元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2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1.农产品上行电子商务配套项目建设。
2.马尔康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及站点建设。
3.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对中央财政及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中,农村产品上行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上行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便利灵活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市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便利灵活使用地方配套资金。电商人才培训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员费用及水、电、气费用等支出。使用财政资金达到和超过50%的,购买的设施设备形成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不支持一家承办单位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部项目,禁止承办单位转包、分包示范项目。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村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市农村电商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州、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农村电商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市经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的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专项资金运作、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进行监督、绩效评估和拨款。另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现场监督审核。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马尔康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根据《会计法》所规定的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2.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项目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项目投资1:3:3.5:2.5的比例分四次拨付:一是协议签订后时,预拨10%;二是项目启动且投资达到计划投资30%时,预拨财政奖补资金30%;三是投资达到计划投资80%后拨付35%;四是项目运行并经验收和审计后,拨付财政奖补资金25%。
在项目实施工程中,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初审,由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复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内容拨付资金。
其他管理办法参照省管理办法。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完成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书面申请州商务局、州财政局验收。向州商务局、州财政局报备本市初验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州监察、州审计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局。
第十条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2019年3月前实施完毕,在2019年6月前通过验收。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市经信、市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专账,将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由州商务局和州财政局联合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和市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